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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平川两贪官获刑 虚开虚报猛捞公款

2015年09月09日 13:3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开具虚假票据套取公款,劳动就业培训中虚报人数通过职校返还培训费……旧事案发,白银市平川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原主任、办公室原主任冯某某及白银市平川区委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平川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某先后落马。2015年9月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二审裁定,被告人王某因贪污罪获刑10年,冯某某因贪污罪获刑11年。

  虚开虚报套取公款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1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任平川区人劳局局长期间,指使担任该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用虚假、虚开的票据,经被告人王某签字,从平川区政府办公室财务、平川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财务套取公款九笔,共计人民币36.1万元。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指使平川区某影印公司负责人万某某在结算单位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时,虚增金额,套取公款4万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安排万某某将平川区某影印公司给人劳局返还的考核表费用3.6万元、返还给人劳局用于培训学员进行技能鉴定和办理证书的费用4.17万元以及上述套取的公款4万元共计11.7万元存入其父冯某甲的存折,据为己有。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与平川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李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商谈劳动就业培训事宜,指使二人在培训项目中虚报培训人数、虚增补助金额,并要求将虚增的部分培训费返还给人劳局。平川职业技术学校在平川区政府办公室财务核报培训费共计127.5万余元。先后七次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平川区人劳局培训费77.9万余元,被冯某某非法占有。以上,二被告人共同贪污36.1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单独贪污83.3万余元。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王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

  构成贪污双双获刑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上诉认为,多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存在,但自己听从王某安排,倒出的钱均用于公用支出,自己未占有,不构成贪污犯罪;存入其父“冯某甲”账户中的11.7万元是受王某安排所为;从平川职业技术学校倒出的77.9万余元也是王某安排;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提出,对从财务套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用于单位支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二上诉人对于以虚假方式套取公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是明知的,以虚假的方式套取未实际支出的公款,该行为完成后,已经使公款脱离了监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贪污行为已经完成,赃款赃物的去向和用途并不影响贪污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由上诉人冯某某经手并具体办理,上诉人王某审签,采用虚报冒领、重复报销、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同侵吞公款36.1万元;上诉人冯某某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个人侵吞公款83.3万余元,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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