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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车门造成电动车主十级伤残 被判赔9万

2015年09月17日 09:0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一个简单的开车门动作,却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今年3月13日,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王某夫妇怎么也想不到,妻子一个随手开车门的动作,却造成了一起骑电动车的女子十级伤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7月30日,广州市从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近日,从化法院判处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91366元给骑电动车的女子。

  2015年3月13日早上8点,王某驾驶一辆粤A牌普通小型客车在广州市从化区桃源中学附近行驶,车开到附近 一个警务室时,坐在车后排的王某妻子在并未观察车外情况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准备下车。

  这时候,一名女子阿虹骑着一辆电动车,载着儿子,在小客车的后方沿同方向行驶。在王某妻子开车门的一瞬间,阿虹的电动车撞上了小客车的车门,阿虹由于惯性从电动车冲出,右肩部着地,阿虹的儿子受轻微伤。

  被撞女子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17%以上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阿虹送往从化区中心医院医治。阿虹在医院共住了23天,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住院建议全休三个月。2015年6月15日,阿虹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17%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关车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6月24日,阿虹将王某夫妇、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评残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97032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7564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万元范围内赔偿3802元,共计赔偿91366元给阿虹。

  法官: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需担责

  案件的经办法官提醒,下车的时候切忌鲁莽开门,平时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危害,但事故一旦发生,将对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文/记者方晴 通讯员刘佳星)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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