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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跳桥殒命家属告三同饮者 法院判担责20%

2015年10月15日 14:4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 

  柳州市男子龙某在与三位朋友喝酒后,驾车搭乘三人来到雒容桥,龙某跳桥殒命。事后,龙某家属认为三名同饮者未尽到劝阻义务,遂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该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龙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80%责任,而三名同饮者应担责20%,赔偿龙某家属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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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突发意外

  2014年11月22日晚10时许,蒙某、姚某、赵某和龙某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的一处夜市摊饮酒,众人均饮了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龙某酒后驾驶车辆搭乘蒙某、姚某、赵某到镇上他处购买香烟。之后,龙某驾驶车辆开往雒容镇大桥,并将车辆停在大桥头,随后下车步行到大桥中间,翻过桥栏杆从桥面跳进河水里。蒙某等三人见状当即酒醒一半,立即进行搜寻并报警,还通知了龙某的家属。

  当日上午11时许,搜救人员将龙某打捞上岸,其已经殒命。2014年11月25日,柳州市公安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注明龙某死亡原因为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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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告同饮者

  龙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蒙某等三人与龙某共同饮酒,在龙某醉酒后没有进行有效地劝阻,造成其死亡后果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今年3月,龙某家属将蒙某等三人起诉到鱼峰区法院。

  庭审中,蒙某等三人辩称,他们与龙某并没有共同饮酒,龙某是自行在别处饮醉酒后,才到姚某的夜市摊饮酒,龙某在夜市摊并没有喝多少酒,只是分别与三人碰杯而已,因此,他们与龙某并没有斗酒行为。龙某主动邀请他们喝酒,并自行驾车外出买烟,之后他们让龙某开车往夜市摊行驶,但是龙某并没有往回行驶,而是自行驾车往雒容桥方向。龙某并没有因为驾车出事,而是跳桥溺水而亡,龙某的死亡与驾车无关,因此,他们对龙某的驾车行为不加以阻止并不是导致龙某殒命的原因。而龙某跳桥后,他们也及时进行搜寻和报警,并通知其家属,已尽到应尽救助义务。此外,蒙某等三人认为,与龙某喝酒的是在他们之前的另外一些人,应该由这些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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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定权责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副作用,过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故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蒙某等三人与龙某共同饮酒后应对其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三人明知龙某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车搭乘他们,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以致其酒后失控跳河溺水身亡,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由于龙某自身的过错,其自己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剩余20%的责任应由蒙某等三人承担,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证据,事发前,蒙某等三人系与龙某共同饮酒的人员,饮酒后又乘坐同一辆车,之后龙某的跳河行为并造成溺水身亡与其饮酒过量后失控存在关联性,故三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蒙某等三人还辩称与龙某饮酒的还有另外一些人,因此应追加这些人作为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南国今报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欧阳九林)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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