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商场高空坠物砸人 商场自辩玻璃是从别处刮来的

2015年11月02日 13:1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大型商场楼上坠落玻璃砸中路人。商场辩称当日风大玻璃可能是从别处吹来的!2015年10月30日,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高空坠物索赔案。面对商场的辩解,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举证责任倒置,行人系经过商场时被砸,商场有责任证明自己没过错。而由于商场无证据却“风刮来玻璃”不合常理。据此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行人各项损失6513元。

  2015年4月20日下午6时许,姚某在秦州区一大型购物广场楼下准备驾驶之前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离开时,突然高空坠落一片水银玻璃,砸伤其头部,造成姚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6天才出院。2015年6月4日,姚某将购物广场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对此,被告购物广场辩称:原告受伤是意外事件,本案事实不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导致原告受伤。其次,虽然事发在购物广场楼下,但没有证据证明是购物广场楼上的玻璃坠落砸伤原告。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是在被告某购物广场楼下被从高空掉下来的水银玻璃砸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侵权人及自己没有过错。被告辩称砸伤原告的水银玻璃并不确定是购物广场楼上掉下来的,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且根据水银玻璃的物质属性,被告关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导致原告受伤”的辩称并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作为该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该水银玻璃系从被告楼上坠落致伤原告,其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姚某各项损失651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