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一审被判12年
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一审被判12年 来源:中央电视台
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只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 李崇禧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李崇禧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参加旁听。
相关报道:
2013年12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四川省政协主席李崇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9月1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201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4月17日,四川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崇禧被提起公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11日,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一审开庭,当庭认罪。
个人简历
李崇禧,男,汉族,1951年1月生(62岁),四川简阳人,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4月参加工作,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
曾任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1972.04——1978.09 四川省制药厂工人
1978.09——1982.08 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2.08——1986.05 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干事
1986.05——1988.09 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副主任
1988.09——1992.04 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正处级副主任(其间: 1991.02——1992.03 挂职任中共简阳县委副书记)
1992.04——1993.04 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主任
1993.04——1993.07 中共四川省纪委常委、四室主任
1993.07——1995.03 中共四川省纪委常委
1995.03——1996.03 中共甘孜州委副书记
1996.03——2000.08 中共阿坝州委书记
2000.08——2000.12 中共四川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0.12——2002.05 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2.05——2007.05 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07.05——2007.07 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
2007.07——2011.01 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01——2011.09 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09——2011.11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11——2013.01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3.01——2014.09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十六届中央纪委委员、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七届、八届、九届、十届省委委员,十一届省政协委员。
(简历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