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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入股要求回报 福建一原告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27日 15: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连城11月27日电 (陈立烽 陈春生)以隐名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与实名股东是不对等的。以他人名义隐名入股福建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邓某,收到退还的本金后,认为公司尚有承诺的投资回报3万余元未支付,向法院起诉。连城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以邓某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至2013年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刘先生返还全部投资款。2014年4月30日,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备忘录称,投资收益问题除过去已付的利息外,遗留问题经友好协商全部结清完毕,今后不提任何异议。

  2015年8月3日,邓某起诉到法院称,他本人与9名投资人在2006年以案外人刘先生名义,隐名入股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他本人出资16万元。2012年前均分得红利,后未得任何回报。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虽退还股金但尚有承诺的红利3万余元未支付。要求法院判令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投资回报红利及投资回报的银行利息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庭上,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与邓某之间并没有投资关系,至于案外人刘先生代表其他人投资,公司并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刘先生已与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故请求驳回邓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通过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实际产生了案外人刘先生与邓某、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间两个不同的投资法律关系。案外人刘先生已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回投资款,又承诺放弃投资收益,理应视为刘先生与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关系终止,且无任何纠纷。因此,邓某起诉要求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利息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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