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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亿特大集资诈骗案江苏连云港开庭二审

2015年12月08日 18: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12月8日电 (记者 崔佳明 通讯员 方帅)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闫家中集资诈骗、上诉人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此前原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当日,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毕晓红、审判员尚召生组成合议庭,由江苏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佳盟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明,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佳盟公司、被告人闫家中以开矿需资金周转为由,以4分至8分不等的利息和红利方式,在江苏、山东、河北、安徽、天津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吸收人民币227154.68万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非法集资过程中,佳盟公司及闫家中用集资款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并返还各地集资代理人集资金额15%至25%不等的代理费用,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9394.284万元。被告人卜雪莲作为佳盟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46.68万元。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单位佳盟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检察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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