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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委原书记李国忠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02月06日 12: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西宁2月6日电 (孙睿)青海省纪委官方网站6日发布,青海省格尔木市委原书记李国忠和现任市纪委书记史可庭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中共青海省纪委对格尔木市委原书记李国忠(副厅级)和现任纪委书记史可庭(正县级)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国忠违反工作纪律,作为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失察失误,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史可庭违反工作纪律,作为格尔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存在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2014年12月2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党委委员、祁连县委书记王伟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在担任祁连县委书记前,王伟华曾任格尔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此后王伟华被“双开”,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23日,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消息:格尔木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王清亮在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决定给予王清亮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1月1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清亮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在案扣押的6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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