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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付费应聘模特不成 追讨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2016年02月19日 09:3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90后女子李某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份当模特的兼职,结果支付了4800元费用后,却发现工作机会寥寥。在与传媒公司协商返还费用未果后,李某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记者昨日获悉,李某最终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兼职心切草率签合同交钱

  在南沙区工作的90后女子李某,平时有一份收入不错的职业,由于外形条件良好,她一直有兼职做模特的想法,但苦于没有介绍兼职的渠道。

  李某称,自己从网上看到一则招收兼职模特的广告,据此找到了一家位于天河区的传媒公司。该传媒公司人员热情接待了李某,并承诺会为其提供模特兼职机会,但要求李某先签订一份合同,且向公司交付4800元。经不住传媒公司的宣传和游说,心存模特梦想的李某想着既然有合同在身,应该问题不大,于是在未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毫不犹豫地签字付款。

  李某说,合同签订后,却一直难等到公司提供的模特兼职信息,在李某多次要求下,也仅得到两个平面拍摄的机会,而兼职收入也远少于当时签合同时所支付的4800元。李某觉得可能上当受骗,便要求传媒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4800元,但传媒公司拒绝返还,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

  公司收的钱原是拍摄制作费

  本案庭审中,传媒公司声称,李某支付的4800元实质为拍摄和制作模特卡的费用,公司提供兼职机会仅是附带的行为,合同里从未有约定必须向李某提供兼职机会。直到此时,李某才真正开始了解双方当初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现合同确实约定4800元为模特卡的拍摄和制作费用,且合同并未提及传媒公司有必须为李某提供模特兼职的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支付的4800元为模特卡拍摄及制作费用,传媒公司已为李某拍摄制作了模特卡,故该费用传媒公司无须返还。李某主张传媒公司有为其安排工作的义务,但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4800元属于其向传媒公司交纳的居间服务费,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网络中招聘兼职模特、明星的广告众多,怀揣模特、明星梦想的年轻人面对这类工作时,一定要细心谨慎,了解清楚。经办法官建议,务必要谨慎签订合同。一些商家会先与应聘者洽谈兼职事项,口头给予应聘者诸多承诺,但在签订合同环节通常会提供格式合同,并会催促应聘者立即签名。而很多应聘者对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觉得麻烦,草草阅读甚至一眼未看就直接签字。一旦产生争议,口说无凭,个人很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合同责任。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留存证据,要完整保存与商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收据、发票、合同等材料相当重要。对商家口头允诺的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备以后产生争议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找先付款后工作的兼职以及甄别兼职信息的真实性。(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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