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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将母合葬于父亲墓却错入他人墓 男子被诉赔偿

2016年02月23日 16:0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葬母错入他人墓 男子被诉赔偿

  原告索10万赔偿金 被告认错称赔偿可商量

  胡某本想将母亲骨灰合葬于父亲墓中,却错放入他人坟中。获知自己爷爷奶奶的坟墓被胡某挖开,作为孙辈的周氏兄妹一怒之下,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将其母亲的骨灰迁走,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胡某当庭认错。

  自己先人墓埋进了他人

  原告是兄妹三人,今天出庭的是年纪最大的哥哥周某,今年54岁。据其称,村里老人去世大多葬在同一处公墓,其中很多坟头并没有墓碑,只有一堆黄土。

  “我家太爷爷太奶奶、爷爷奶奶,还有父亲等7位亲人的坟墓都葬在这个公墓,爷爷奶奶的坟是2009年从河北迁到此处,都是土葬”,周某说之所以没给爷爷奶奶立碑,是想等母亲百年之后再立。

  说起自家先人坟墓被挖开这事,周某情绪激动,不断用手敲桌子。周某称,去年10月29日早上,自己带着媳妇去给先人上坟,“想告诉他们家里拆迁了,住上楼房了。”

  周某称,他和媳妇一到墓地就发现坟头被人动了,“看着坟前有花圈,上面写着‘孝子胡某’等字样。”

  当天上午,周某便找到胡某。之后周胡二人便一起来到公墓查看,但没有结论。“直到现在四个多月了,胡某没有任何答复,连句道歉都没有,甚至还说‘这事怎么能怨我呢’!”

  周氏兄妹认为,胡某行为导致原告及其亲属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活动,该行为令人不能容忍,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

  现周某要求法院判令胡某将其母亲的骨灰盒从原告爷爷、奶奶的墓地迁走,将该墓地恢复原状,同时被告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当庭认错 愿意迁坟

  针对原告的说法,今年63岁的胡某长叹一口气,“我错了。”

  被告称,其父亲于2010年去世,火化后葬于村里公墓,当时没有立碑,是想等母亲千古后再合葬立碑。去年10月,胡某母亲去世。胡某请同村的邻居王林(化名)“打坑”开墓,没想到,因为胡某记错了自己父亲坟墓的准确位置,打坑之人挖开了周某先人的坟墓。

  “挖开之后,我发现里面有一黄一红两包骨头,我就往一边扒拉,摞在了一起,把胡某的母亲的骨灰盒放下”,今天庭审王林作为证人出庭,“我以为其中一包骨头是胡某父亲另一个媳妇的呢。”

  王林还说,他当时也觉得蹊跷,“现在都是火化,这坟墓中怎么是两包骨头。”但因为下葬时,周围亲人和乡邻送葬的人众多,没有仔细看清的胡某便匆忙将母亲的骨灰盒合葬其中。

  “确实错了,当时人多我也慌了,加上我岁数大了,记性也不好,本来以为是那块地,挖开之后发现错了”,胡某重复说着自己错了。

  虽然被告认错,但是原告仍情绪难以平复,“我是家里的孙辈,连爷爷奶奶的坟头都保护不了,我母亲因为这事都生病了。”

  “我愿意将母亲的骨灰盒迁走,也愿意赔礼道歉,赔偿金可以商量”,胡某答应得痛快。

  庭审最后,胡某起立鞠躬道歉,周某依旧不接受,“去和我妈说去!”

  针对法官调解的建议,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据相关法律人士解释,我国民法中并没有“祭奠权”这一概念,这也是本案原告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的原因。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了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侵害“祭奠权”也是对人格权利的一种侵害,一般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害,被侵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往往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索赔。张宇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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