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花千元买葡萄酒后找到瑕疵 索十倍赔款成空

2016年03月22日 09: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罗海欣)广西男子黄某在购物广场购买葡萄酒后,发现可疑迹象,认为是假货,遂把购物广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十倍赔偿”的义务。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5年5月22日,广西人黄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4瓶干红葡萄酒和2瓶葡萄酒,共花费1048元人民币。买完商品后,黄某留意到干红葡萄酒的经销商是某酒业公司。据他了解,该酒业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址为“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路4号之2”,但他发现买到的这款干红葡萄酒上的标签却显示经销商的地址为“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路4号”,两个地址虽极为相似,但他认为自己所买之物的经销商地址,与该经销商注册地址不符。

  除此之外,他还发现这款干红葡萄酒的标签上没有经销商的联系方式,于是认定所购酒是假冒伪劣商品,将这家购物广场告上了法庭,他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该购物广场退还1048元货款并且支付他十倍赔偿款,即10480元人民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涉案商品中文标识中显示的经销商地址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不相符,商品没有经销商的联系方式以及酒精度标示不是规定的标示名称,该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十倍赔偿金罚则。

  经查,本案所涉商品的中文标识显示经销商的地址为“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路4号”与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路4号之2”以及联系地址、葡萄酒精度的标识虽有瑕疵,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商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5年5月22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