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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反家暴法》:反亲子暴力不应仅靠人身保护令

2016年03月22日 19: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视频:《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反家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来源:央视新闻

  专家谈《反家暴法》实施:反亲子暴力不应仅靠人身保护令隔离

  中新网南京3月22日电 (记者 申冉)“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和心理补救,有一句话形容得很贴切,叫‘边跑步边整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自本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发出“人身保护令”,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伞”。但也有专家学者指出,该部法律仍有一些空白,不能仅靠“人身保护令”来隔离施暴行为,需配套法规条例的辅助支持,方可真正实现司法救援效力。

  曾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的“南京虐童案”,尽管施虐养母已受到刑事处罚,但依然留给社会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被虐男童的监护权去向和未来的抚养环境还是未知数。

  连日来,南京市妇联联合亚洲妇女基金会、同仁社工服务机构连续举行了多期《反家暴法》宣传培训班,参会专家学者就“家暴行为中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和救援工作”进行了探讨,如何恢复家暴受害儿童的正常生活成为各界反思的重心所在。

  “在亲子家暴案件中,反对家暴的目的是重建和谐的亲子关系,而不是伤害这种关系。”中国第一批反家暴项目心理咨询专家陶勑恒教授在讨论中提出,这是目前国内反家暴案件处理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陶勑恒以“南京虐童案”为例,认为,面对这类亲子家暴案,首先需保护受暴的孩子,“必要时相应的司法行动需及时介入,《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就能够及时、有效隔离或终止暴力关系和暴力行为,这点非常重要。”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当家暴发生后,外界对于绝大部分施暴者,不应做动机推断,例如以蛇蝎心肠、灭绝人性等说法去指责、妖魔化施暴者,从人性、人格上否定他(她)们。”陶勑恒强调,例如“南京虐童案”中,被虐男童的养母李征琴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承担了抚养孩子的责任,外界不应用“养母”等词汇来给李征琴标签化,去否定这个事实。“这会引起逆反心理,施暴者也不服,其主观意识一直认为自己是爱孩子的。”

  “这种定性的压力,对施暴者的转变成长是不利的,尤其是在一些轻微的、未达到刑事案件的家暴事件中,对暴力关系的解决和重塑亲子关系也是不利的。”陶勑恒指出,“我们发现,《反家暴法》的实施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在保护好受害者的同时,不仅要隔离、制止施暴者,严重的要承担司法责任,但也要对施暴者展开教育和辅导。”

  “特别是在孩子教育方式上的学习,很多施暴的家长初衷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他们不知道怎样适当地去教育。”陶勑恒说,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还有来自台湾的专家、曾任职于台湾民政部门的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南区工作站主任吴淑美,她向与会者介绍了台湾在这方面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教训。

  “大陆的《反家暴法》刚刚起步,其中缺少亲子家暴的应对规定。不过,新法有一些欠缺也很正常。台湾从1998年开始实施类似的《反家暴法》,这么多年来也一直在‘边跑步边整队’。在社会的变迁中,法律也在不断补充和加入新的内容,以适应新的环境。”吴淑美提出,尤其应尽快明定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责任,包括保密案件讯息、配合司法行动、提供相关资料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就可防止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脱。

  “媒体对于亲子家暴案,要坚持个案保密的责任和原则。”吴淑美强调,在台湾,媒体被禁止报道个案中足以辨识的信息,其中包括涉案人全名、影像、居住教育场所等等,也包括施暴者的信息。

  她认为,这些信息的保护,是为了保留案件原生家庭的“恢复健康能力”,“在事发后,让孩子还有机会回到自己的原生家庭茁壮成长,任何社会组织都没有办法完全承担原生家庭对孩子的照顾。要让原生家庭回复功能,就必须使加害人得到教育、辅导,重新走上正轨。”

  “施暴者既是罪人,同时也是病人。”吴淑美表示,定期的精神和心理辅导,有助于施暴者尽快恢复健康,产生积极能量。

  对此,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指出,对于《反家暴法》中欠缺的未成年人保护部分,南京已经在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进行了更细化的分类,“这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以未成年人的需求为主导,是对《反家暴法》的很好补充。”

  据李晓霞介绍,“除了目前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中已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之外,南京未成年保护条例还加入了‘特别保护’一章,其中明确要求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并且,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诫、未成年人安置结束回归家庭和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重新回归家庭这三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在六个月内,每月安排一次家访。”

  尽管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这些条款的真正落地,仍需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公益组织的密切配合和网络化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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