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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涉家暴刑案首次引入专家证人

2016年03月25日 11: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刘百军  本报见习记者  石飞

  3月1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被控杀死丈夫。

  庭审中,辩方申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解答控辩双方及审判员涉及家暴的专业知识。庭审中引入专家证人在云南尚属首次。

  专家证人出庭陈述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凌晨,被害人醉酒回家后与妻子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心生怨恨,待丈夫熟睡后用准备好的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丈夫面部,致其死亡,又用准备好的刀具刺其胸腹部40余刀。随后,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

  辩方认为,张某的丈夫醉酒后常常殴打张某,甚至怀孕期间也不间断。综合全案证据,这是一起由于长期家庭暴力而临时起意反抗实施者、进而将其杀害的刑事案件,应从轻量刑。

  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陈敏介绍说,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针对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往往会自杀或杀害施暴者。为了避免遭受更加严重的侵害,受害妇女会在施暴者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极端手段置施暴者于死地。受害妇女的加害行为一般只针对施暴者,对其他人不会再有危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的很多表现在此案中基本都能找到。

  由于专家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庭审,陈敏经控辩双方发问、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楚雄中院刑二庭庭长黄怒雄告知其退庭。

  查清事实促进公正

  据了解,此案开庭前一天,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制度研讨会在楚雄举行,来自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妇联的代表和专家学者,就专家能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等问题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宋莹说,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家暴是否存在。而刑事案件更专注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适用必须依照确实、充分原则。为准确判断案件是由家庭暴力还是由家庭纠纷引发,将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引入其中,可以协助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双方责任,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适当量刑,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陈敏认为,在法官家暴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请专家证人介入,协助合议庭查清涉家暴相关事实,以便公平公正地定罪量刑,很有必要。专家证言虽有“专家”二字,但并不具有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专家意见的排他性效力,采信与否完全由法官决定。引入专家证人的目的是为案情服务。让专家证人走进法庭,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推行面临实际问题

  据统计,云南省妇联系统近3年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家庭暴力占22.2%,省级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家庭暴力占60%。云南省妇联副主席马迎春说,家庭暴力成为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破坏性因素。

  此前,我国只有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浙江省温州市的两家法院,试点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说,从温州法院的实践来看,专家证人只针对受害人心理提出专业分析意见,不涉及具体事实,保持了中立性,有助于避免法官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裁判不公。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长期性特点,很难被亲身经历者之外的人发现。法官若没有家暴相关专业认知,容易将家暴刑事案件当做一般刑事案件审理。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家暴案件引入专家证人很有必要,而且要扩大范围、加快步伐。专家是否介入、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如何保证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都需要不断探索。

  多位与会专家提到,我国推行专家证人制度还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如专家证人制度目前没有具体法条支撑;我国尚未建立专家证人库,对于如何遴选专家证人,保证其中立和客观缺乏制度建设;部分偏远地方法院引入专家证人主观愿望不强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介绍说,引入专家证人的目的是让其“把脉”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的各种疑难杂症,让其最大限度地为法官答疑解惑,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法研所将继续推进专家证人试点工作。近期各级法院审理反家暴刑事案件时如有需要,法研所将免费提供专家证人服务。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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