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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婆婆吵架回娘家 丈夫家拆迁有没有份?

2016年04月13日 15:28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案情回放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09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把户口迁入了夫家。

  2012年底,一次与婆婆激烈的争吵之后,张女士搬回了娘家。没多久,王先生家宅基地拆迁,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户每人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王家人加张女士一共有5人的购房指标,在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给了王家一套三居、一套两居和一套一居,共三套回迁房。

  然而,2015年拆迁安置房交房的时候,王家却没有任何人通知张女士,并且所有房产都登记在了王先生母亲名下。张女士要搬到其中的一居室时,更是遭到了王家所有人的反对。王先生明确告诉张女士:“这安置房是我爸妈的房子拆迁得来的,写的是我妈的名,你休想进门!我要跟你离婚。”

  张女士称,“房子是按五口人拆迁安置的,有我的指标。”在跟夫家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来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律师说法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有居住权

  李松律师分析,依据北京市的相关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被拆迁安置人口是按拆迁户户口本上的人口数来确定的。张女士在结婚时已经将户口迁入夫家,原则上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且事实上拆迁办也将张女士列为了拆迁安置对象。因此,张女士对拆迁安置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

  此外,张女士跟王先生是合法夫妻,基于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王先生也不应当拒绝张女士入住。

  所以,王家不允许张女士入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居住使用权。李松律师建议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对回迁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为什么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呢?张女士夫家拆迁时,拆迁办是按每人50平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进行分房的,张女士作为夫家一员,也享有该优惠指标,但并不是说房子就必然归她。如果张女士自己出资购买属于她份额的50平米房屋,那张女士主张房屋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

  遗憾的是,王家拆迁的时候张女士不知情,也就没有实际出资,因此,如果主张产权显然缺乏相应依据。正是鉴于此种情况,李松律师才建议张女士提起确认居住使用权之诉,这比主张产权把握更大。

  那么张女士就只能要求居住使用权了吗?当然不是。李松律师认为,虽然对于房屋张女士不见得当然有份,但依目前北京市的拆迁政策,搬家奖励、过渡期补助等项目大多是按户籍人口来计算的,张女士对于该部分利益是享受份额的。

  由于拆迁时,张女士不知情,全部钱款被王家领走,张女士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如王家坚决不给,张女士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在此要特别说明,并非所有地区的拆迁中都有按户籍人口计算的拆迁利益,在早期的拆迁中也曾出现过按户(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分配搬家奖励及过渡期补助的情况。因此,在主张权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时的拆迁政策,明确拆迁利益中是否有相应的份额。

  律师提醒 离婚时财产不在夫妻名下 另案分割

  李松律师提醒,由于财产在王先生母亲名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张女士可以主张分家析产,将王先生及王先生的母亲告上法庭。 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建议这样做。

  如果被拆除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如果再加上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

  律师建议,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分割时,前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拆迁安置办法、补偿协议、购房协议等,以备维权。文/记者 纪欣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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