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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话之鸟”又来闽江口谈恋爱了 鸭子捣乱难成双

2016年04月13日 20: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神话之鸟”又来闽江口谈恋爱了鸭子捣乱难成双
图为中华凤头燕鸥“谈恋爱”,资料图。 福建观鸟会供图 摄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福建观鸟会供图 摄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福建观鸟会供图 摄

  中新网福州4月13日电 (陈雪玲)在闽江口鸥鹭翔集的湿地上,有值得福州人骄傲的“三宝”:中华凤头燕鸥、黑脸琵鹭、勺嘴鹬。这三种鸟都是濒临灭绝的世界濒危鸟类。其中,中华凤头燕鸥是鸥科鸟类中最稀少的一种,在世界鸟类红色名录上被列为极危物种,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全球不到100只。近期,福建省观鸟会会员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发现,今年又有中华凤头燕鸥飞来谈恋爱了。

  文献记载,1937年以前,中华凤头燕鸥曾广泛分布在中国沿海,但此后60多年一度消失无踪,曾经被认为已经灭绝。直到2000年,才在马祖再度被观测到。因此,它又被喻为“神话之鸟”。2008年,海峡两岸曾共同救助一只喙被塑胶管卡住的中华凤头燕鸥,通过那次救助事件,大家才知道闽江口湿地和马祖岛的中华凤头燕鸥是同一族群,它们繁殖觅食在马祖,休憩嬉戏在闽江口湿地。为保护中华凤头燕鸥,海峡两岸鸟类保育界人士已连续多年开展交流合作,并已在马祖岛与闽江河口区域持续开展了3年同步调查。在去年的一次调查中共观测到13只中华凤头燕鸥,是发现数量最多的一次。

  从2004年开始,中华凤头燕鸥便年年光临闽江口。2009年开始,每年全球最早的中华凤头燕鸥观测记录,都诞生在闽江口。福建省观鸟会的观测记录显示,每年4月4日-10日间,聪明的中华凤头燕鸥便会在闽江口现身。今年4月9日中午12:30左右,省观鸟会资深会员老欧与几名鸟友一起,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作全国沿海水鸟同步调查时,观测到2只中华凤头燕鸥。次日,同样是省观鸟会资深会员的老等在鳝鱼滩上又看到了3只中华凤头燕鸥。

  “很期待今年来了多少或是什么时候来,会不会那么准时,会不会受什么影响啊,每次去都很忐忑。”身为省观鸟会鸟类调查组组长的老等为开展鸟调等活动,每年要去闽江口湿地不下30次。连续多年去闽江口迎接中华凤头燕鸥,今年再次迎接到它,老等难掩兴奋之情,“就像老朋友似的,看着它来,每年好像真的是如期而至。”据老等介绍,10日当天10点多他登上鳝鱼滩,在暴雨中等到12点多。潮水刚退,一只杂交体中华凤头燕鸥混在一群大凤头燕鸥里,出现在他的视野中,不一会儿,又飞来两只中华凤头燕鸥,雄鸟还围绕着雌鸟翩翩起舞,宛如在跳“拉丁舞”,场面十分有趣且浪漫。

  “现在鳝鱼滩上很致命的问题是养的鸭子太多。”老欧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数年来,鳝鱼滩上一直存在农户养鸭子的情况。从闽江河口湿地被列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到两年前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至今,这种现象不曾断绝。“去年900只,今年养了1200只,对候鸟的争食太厉害。”老欧告诉记者,由于干扰因素多,9日当天,他们看到那2只中华凤头燕鸥在湿地上只停留了一分多钟,就飞走了。

  “原来是到冬天他不养了,现在是整年养下去。”老等也告诉记者,鳝鱼滩面积本就不大,仅3000亩,越来越多的鸭子严重干扰了在鳝鱼滩上栖息繁殖的野生鸟类,并且农户现在还在那里养了三十多只母鸡。“最大的担忧就是养鸭子太多了,和鸟类进行争食,现在鸻鹬类变少了。”

  让鸟类保育人士担忧的还包括过多人上鳝鱼滩。由于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开放式保护区,没有围网、门禁等隔离施设,长期以来都有各类人带着不同目的随意进入这一核心区,有些人常常与水鸟停留地相距不过50米,大大超过了鸟类的安全距离。但是,保护区管委会方面对上述现象没有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人为干扰候鸟的情况越发频繁。(完)

  链接: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

  第十二条: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

  第十三条: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从事第十三条允许的活动,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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