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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家遭抢 嫌犯称只拿东西没伤人应算盗窃

2016年04月20日 15:1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 

  有人入室抢劫,吓坏屋内主人。当法院以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作出判罚后,被告人上诉称:“我只拿了东西,没有伤人,这应属于盗窃,不属于抢劫!”昨日,兰州中院在审理该案后,作出终审裁定,法律文书上明确载明:“虽与被害人没有肢体接触意义上的暴力,但持刀入室的行为本身使得单独在房间内的女性被害人陷入恐惧,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的状态,这种取得财物的方式和暴力手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实施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女子只身在家男子持刀闯入

  2015年3月25日12时许,城关区井儿街,贾女士在家中睡觉,忽然听见有特别大的踹门声。她起身查看时,一名男子猛地推开卧室门进来,手里拿着刀,让贾女士交出钱来。还没等贾女士反应过来,该男子看到客厅沙发上放着一黄色背包,便冲过去拿走了包里的深咖色钱包。贾女士说:“包内装有400余元现金及几张银行卡。”

  3月27日21时许,永昌路王女士听见有人敲门,但询问后又无人应答,只是使劲敲门。王女士很害怕,立即打电话报警。就在同一时刻,门被强行踹开,一名男子进门后直接走向卧室,将桌上放的包内的红色钱包拿上就跑。王女士报案时称“钱包内装有约8000元”。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两名报案人的照片指认,曾因犯罪留有案底的男子雒全生再次被警方抓获。1997年3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2015年5月12日,他因以上两起案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25日,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雒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雒全生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许沛洁)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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