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辆通行费年票案开庭
广州车辆通行费年票案庭审现场。 向静 摄
因不服私家车被收“年票”费,广州律师廖建勋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广州市交委双双告上法庭。28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广州车辆通行费年票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开庭。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屈洪刚
到庭应诉的是原告廖建勋以及被告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
廖建勋诉称,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自己收取了2014年车辆通行费477元、滞纳金311元及2015年度车辆通行费980元。因为不服该收费,自己向广州市交委提起复议申请,而广州市交委书面维持了市政设施收费处的收费行为。
廖建勋认为,被告收取年票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即《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然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因此,被告收取年票的依据违反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廖建勋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其收取2014年、2015年车辆通行费及2014年年票滞纳金的行为违法,向自己退还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滞纳金共176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年票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希望行政机关尽快取消。”廖建勋说,无论是否有违上位法,被告在广州市范围内不加区别地向每一位车主征收相同的年票也不合理,有违“谁使用、谁付费”的公平原则。
庭审中,双方针对年票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收取年票滞纳金的合法性等焦点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当庭及书面答辩认为,“年票制”于法有据,即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具体经过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亦在法庭上辩称,交委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市政设施收费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在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审判长根据争议焦点内容组织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观点和法律意见,对于年票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两被告没有予以回应。
历时约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省法学会有关专家介绍,对于“广州车辆年票”是否废除的问题,这是第一次以个案的形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于我省年票制的存废问题产生“判例”影响。
对话
原告:政府若取消年票就会撤诉
庭审结束后,廖建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庭审已经不是第一次针对年票制提起行政诉讼,早在2013年自己就曾经起诉过,当时因为行政复议的“程序问题”,法院没有受理。全省其他地市也曾经有人在不同时期起诉过。如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大背景下,年票制问题又经过了今年省两会的充分讨论,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案。
廖建勋说,自己本来可以不交年票,但是为了公益、也为了更好的促进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才提起此次行政诉讼。
“我也注意到,省交通厅的领导已经明确表态要逐步取消年票制。但是广州地区以及被告单位现在还是没有表态。正如我在法庭上所说的,如果在判决之前,广州市政府能够出台明确取消年票的通知或者政策的话,我就会撤诉。”廖建勋说,希望此事能够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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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厅长:正研究取消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曾兆庚在今年省两会后表示,从去年开始已经在研究逐步取消年票的问题。按照规定,实施年票的主体为各市政府,取消年票制的方案需要各市按程序审批。
曾兆庚表示,全省各地对于逐步撤销年票制是认同的。对于年票的取消,包括项目的债务偿还方式等是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妥善周全地研究,包括财政预算的安排,相关筹资的安排,跟债权债务人的对接,项目与项目的对接等。
在年票取消方案尚未公布之前,曾兆庚鼓励大家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年票,尊重法律要求,依法行事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