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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产假无薪?协议无效女子获赔

2016年05月12日 14:1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东莞中院发布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文/广州日报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王创辉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宗典型劳动争议案件里,有两宗就与二孩哺乳期女工相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是此前女职工与公司有约定生育不享受带薪休产假等协议,但女职工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

  案例一

  公司与二孩女工协议 休产假不付工资

  小袁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东莞满家福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11月28日小袁向公司提交了《请假单》要求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2月15日,袁银霞生育一子。

  而在小袁在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

  原来,在小袁请假时双方约定因其属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

  为此,满家福公司提交《请假单》予以证明,满家福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对该请假事宜已经和员工签了协议“属于二孩,不享受带薪产假,公司考虑本人情况在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本人放弃该职位,为了不影响该部门工作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小袁主张,自己生育二孩符合国家政策,休产假105天,公司应向她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公司现在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小袁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及《生育证》予以证明,自己生育二孩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法院:生育二孩能享受带薪产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小袁生育二孩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并未违反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即使小袁在休产假前与公司约定了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需支付小袁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

  怀孕女职工被迫离职

  向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2008年11月26日,小田入职东莞一家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员。因公司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至于小田被迫自己出资,挂靠另外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10月5日,小田经医生诊断,确诊怀孕13周,而小田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第一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4年10月17日,小田因印刷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社保”等原因而被迫离职。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法院两审均认为,印刷公司未为小田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致小田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小田被迫离职时尚处在怀孕期间, 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令印刷公司向小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223元,返还小田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3854.03元,同时向小田支付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约2万元。

  法官:即便签订协议仍可主张合理权利

  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意招用女职工,或是在招用女职工的时候约定女职工须为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才能生育,或约定生育不享受带薪休产假等,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

  法官认为,实际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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