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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向虚假诉讼领域犯罪“亮剑”

2016年07月19日 18: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7月19日电(见习记者 章天启 通讯员 杭检)近年来,一些不法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债务,为此,自2010年开始,浙江杭州市检察院就主动牵头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力合一”,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着力破解打击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立案侦查难、监督防范难。

  19日,记者从杭州市检察院获悉,自该机制运行以来,杭州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虚假诉讼举报线索268件,已有58件虚假诉讼得到监督纠正,9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并作有罪判决的比率达86%,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200余万元。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表示。

  民间借贷纠纷成虚假诉讼高发区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这边两夫妻正在闹离婚,那边丈夫的“债主”上门“讨债”,并将他告上法庭……

  陈某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丈夫陈某某拿出了一份法院调解书:陈某某向沈某某借款80万元,沈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以夫妻共有的房产偿清债务。包女士不服该调解,向检察机关申诉。经过对借款协议的笔迹、庭审过程等细节的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原来这是丈夫“自导自演”的一出“苦情戏”,为了不让妻子分得更多财产,陈某某与“债主”沈某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才有了这场借款纠纷。

  之后,法院经再审撤销了该调解书,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发现并遏制虚假诉讼,是净化诉讼环境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杭州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研究,逐步形成了审查虚假诉讼线索的“四步法”,即:甄别案件类型-分析申请监督理由是否合理-判断原审材料是否存疑-人员关系、资金流向有无异常。通过对起诉书、合同书、借条、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主要诉讼材料的细致审查,找到案情突破口,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提前介入揭开浙江首例1250万标的虚假仲裁真相

  夏某某、夏某分别为杭州冠宇公司法人代表、股东。2010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评估拍卖。为了多分得一些拍卖款偿还个人债务,夏某某伙同夏某等人以伪造借条的方式,指使其亲友向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总标的为1250万元(实际欠款为600余万元)。同年9月,其亲友王某某、顾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直到2011年1月,真正债权人施某等人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这起借款纠纷案中,借条的落款年份不同,所用的纸质、水笔却类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且多数借条在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仍予以确认,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调解过程极为顺利……抽丝剥茧后,发现均是为规避执行而增设的虚假诉讼案件。

  为揭露夏某某等人虚增债务、企图参与分配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局。为了帮助公安机关快速熟悉案情,检察机关制作了案情分析、证据清单等材料提前介入侦查。为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毁证,检察机关还专门调配民事、侦查、刑侦部门办案骨干,组成精干团队,协助公安机关同时对12名涉案人员进行突击讯问,取得重大突破。最终12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监督纠正了这起涉案金额1250万元的浙江省首例虚假仲裁案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部门梳理案情、分析疑点,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增强侦查力度,也有利于我们做好审查逮捕的准备工作,加快批捕进程,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杭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周姝如是说。

  规章建制多元化监督提升打击实效

  为提升监督实效,杭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内部协作的规定》,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等业务部门协作,建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协查联动等机制,使得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逐年递增,办案效果与效率也明显提高。

  2014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收到一份举报材料,该材料反映余杭区仁和镇獐山石矿总经理周某某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并在当地违法建房受村干部包庇等问题,自侦部门立即将该线索移送给民行部门。

  民行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当地东塘村书记丁某某不仅参与行政诉讼造假而且还存在受贿嫌疑,遂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部门,并派员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方面向余杭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后经法院再审,依法判决撤销原生效裁判,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丁某某以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个月,同案其他责任人也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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