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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七级伤残案二审开庭

2016年07月27日 15:33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 

  2015年11月10日,高空抛物致女婴七级伤残案在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80位房主共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然而,这并不是结束。昨天,对一审判决不服的55位房主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小欣怡加上其他47位房主成为被告。

  55名房主告另外47名房主

  汉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小欣怡自愿撤回了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的起诉,放弃相应的补偿份额。判决汉阳世纪龙城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12239.82元,共计363114.66元。

  昨天的审判庭上,55名房主纷纷申诉,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补偿责任,还提出其他47名房主赔偿的金额偏少。

  律师称大量当事人被遗漏

  代理了13名上诉人的刘律师提出驳回补偿责任,首先,原判的事实是基于派出所的一份情况说明“被害人被水泥块砸伤”,但是水泥块可以来源于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之外,这个具体来源模糊不清,派出所应当就此做更深入的调查;其次,水泥块并不是一个常见的家庭用品,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单元的房子基本都装修了,家中不可能有水泥块;另外,11栋1单元、5栋、8栋都比11栋2单元更容易到达出事地点,此案遗漏了大量应当补偿的当事人。

  追加物业和租户为被告

  “我可以提供水电缴费单据证明事发前后的1个月,我家中都无人居住,因为水电费根本没产生费用。”上诉人周某某表示,应当把出事时不在家的房主排除在外。“我把房子出租了,我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在出租期间,我把房屋的实际使用权让给了租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才应该承担责任。”房主徐某认为,应该将租户列入被告。

  在庭审中,有一位上诉人掏出了手机,提供了一张他在顶楼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屋顶堆有建筑材料,是物业公司在进行屋顶补漏维修。“住户家里怎么会有水泥块,但是物业在顶楼施工,很有可能有水泥块,物业也有责任,为什么没有列入被告?”

  可能加害的所有权人

  都可作为被告

  针对大家提出的主张,小欣怡的代理人熊律师辩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这起高空坠物伤害没有找到实际侵权人,那么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都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当庭有上述人提供了顶楼拍摄的照片,但是事发当日,物业公司并没有在事发楼栋的楼顶捡漏维修,所以将物业公司排除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之外。另外,大部分房主都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且在事发后,很多租户搬离了小区,房主应该承担责任,可以在判决后,再向租户追偿。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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