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信息

福建一采矿人非法储存“毒药之王”氰化钠获刑

2016年08月03日 12: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杭8月3日电 (陈立烽 袁英)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皮肤伤口接触、吸入、吞食微量可中毒死亡,被称为入口即死的“毒药之王”;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它,将可能触犯刑法。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3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氰化钠也是提炼黄金的重要化工原料。钟某在2008年之前曾与人合伙开采金矿,后因整改,矿窑被责令关闭。矿厂被关闭后,钟某私自将采矿剩下的氰化钠放在家中。

  2015年10月,钟某挣钱无门,决定利用自身采矿技术谋财,便伙同林某、钟某祥到上杭县湖洋镇碧田村的一个矿洞内盗采金矿,并将家中存放的氰化钠拿到矿洞内使用,用于吸取金矿、分离杂质。

  2015年11月7日,采矿中的三人被矿山巡查的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

  案发后,公安局民警从现场查扣氰化钠5.74公斤。经检验,送检的氰化钠样品中检出氰化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鉴于非法储存的氰化钠系采矿剩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钟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