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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被开除女教师曾摆地摊:跟城管斗勇心痛的要死

2016年08月25日 07: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今天,“因患癌被开除”的女教师刘伶利的父母原本打算到撒下女儿骨灰的黄河边告慰一下爱女。

  “今天去不了。”刘伶利的父亲今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昨天和校方见面时,刘伶利的母亲因悲伤过度扭伤了腰,现在起不来了。

  8月23日,是刘伶利去世的第10天,她生前供职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登门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

  “她既然已经上门道歉了,我们也就接受了。”刘伶利的父亲说,当天,他们和校方达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

  8月14日,因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刘伶利离开了人世。连日来,“博文学院教师刘伶利因患癌被开除”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的宝太可怜了!”

  8月23日14时许,陈玲带领副院长、教师来到刘伶利家中,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

  “你签那文件(被开除的文件)等于害我女儿啊……真的对我们家伤害很大。”在家里,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拉着陈玲的手哭诉,“你知道我的宝她受的痛苦吗?”

  刘淑琴痛苦万分,几度泣不成声:“我的宝太可怜了!”

  陈玲说,她当时对刘老师患癌确实不知情,只知道刘老师有82天没有来上班,癌症的事是本月18号被媒体曝光后才知道的。

  当天,校方提出了三点和解协议,副院长党发育说,愿提供“最高限度赔偿”。

  刘伶利父亲告诉记者:“昨天我们和校方达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签订了协议书。”

  据媒体报道,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包括博文学院已经向刘伶利家属补发的57600元工资外,还包括丧葬抚恤金、补偿所有医疗费、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学院领导登门道歉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22日,博文学院在官网上刊发了致歉信,公开向刘伶利老师的家人道歉。

  致歉信称“通过这一事件,博文学院将深刻反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并称“希望你们一家人早日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

  甘肃省教育厅也在官方微博上称,博文学院已恢复与患癌女教师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学院人事处处长被停职检查。

  开除文件是院长签发

  “不管被医生宣判还有多久,我还是要努力的活下去!因为,我还有很多梦想没有实现!”在个人微博上,刘伶利如是写道。

  乐观向上的她出生于1984年。2012年,硕士毕业后到博文学院任教,担任英语教师。

  博文学院是2002年由兰州交通大学申办,是一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在该学院工作到2014年7月30日,刘伶利被确诊为卵巢癌IV期。因为要到北京治疗,刘伶利向学院请了一学期的假。

  刘淑琴介绍,2015年1月14日,她带着厚厚一叠病历到博文学院人事处为女儿请假,并希望单位能继续给刘伶利买医疗保险。

  但是,她的请求被学院拒绝了。5天后,刘伶利被开除。

  查看博文学院2015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的文件,该决定是“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因是“连续旷工”。

  据悉,上述文件是院长陈玲签发的。

  对此,陈玲在8月22日表示:“签署解除和刘伶利老师劳动关系的文件上,确实是我的名字,我们学校的文件都是要院长署名,这是规定。”

  但她同时表示,作这个决定他们是开会讨论过的,处长正职以上的干部就有二三十个,是集体的决定。

  刘伶利的爸爸也患有癌症,刘伶利被开除后,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刘伶利治病花掉的几十万元,大多都是亲戚朋友凑的。

  刘伶利前后历经10次化疗。

  为了补贴家用,刘伶利曾从兰州一批发市场批发一些衣服,然后在她家附近摆摊。

  “刚摆上城管就来了。”2015年10月11日,她在微博上讲述了一次被城管驱逐的经过。

  “当城管来的那个时候,冲着我喊收收收的时候,心里痛的要死。”她写道:“曾经那个站在三尺讲台的我,现在还要和那些人斗智斗勇的我,内心的落差实在无法接受!”

  执行法院判决“开学后再说”

  “不要告诉我一切都会好起来,怎么可能会好起来?我不要自欺欺人!”今年8月6日,刘伶利写下了微博上的最后一句话。

  事实上,从她所发的300多条微博中,内容基本上都是积极乐观的,很少有这样的语句。

  身患重症却被单位无情开除,刘伶利和家人当然不服。2015年3月29日,她向学院所在地的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院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

  仲裁未被受理,原因是“证据不足”。同年5月,她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博文学院作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博文学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市中院以“上诉人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下旬二审判决生效后,刘伶利曾和学院协商解决,被告知“开学再说”。

  今年7月8日,刘伶利度过了32岁的生日,她感谢了母亲的养育,并称“两年前妈妈又开始像小时候一样照顾我”。

  一个多月后的8月14日,刘伶利在医院去世。此时,她的社保和医保依然没有恢复,学院也没有主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当天,刘伶利的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兰州一个吊桥上,将自己女儿刚刚火化后的骨灰撒入黄河。

  8月22日,刘伶利去世后的第9天,博文学院印发了《关于恢复刘伶利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

  该决定称:“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博文学院按一、二审判决执行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同时撤销关于开除刘伶利同志的决定。”

  上述决定还注明:“本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起执行。”这一天,正是刘伶利被开除那天。

  但,这个决定对刘伶利而言,是迟到的,她永远也无法看到了。

  8月20日晚,是刘伶利去世的“头七”,一些市民来到黄河边点燃烛光、献上鲜花,自发地祭奠她。

  “母亲河旁,烛光点点,为一位素不相识的生命,送去迟到的敬畏……”祭奠中,市民徐子琦专门写了一首诗。

  这首诗的结尾写道:“逝去的生命,无法表达,但我们是否能读懂她。”

  本报兰州8月24日电

  学校逃避法定义务

  对话动机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刘伶利事件持续引发关注。有媒体发现,2015年1月,博文学院另一名身患肝血管瘤的女教师也被校方开除。博文学院开除患病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就此,《法制日报》记者与法律界人士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建飞

  北京律师        韩英伟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记者     廉颖婷

  记者: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教师,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韩英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另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l至4级的应当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不到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大病补偿金。

  黎建飞:在此事中,涉事学院称因病假条没交而开除,这一说法于法无据,病假条没交不属于旷工。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是明知故犯,有意为之,有主观过错,属于该上班而没有上班的行为。而请病假不能算旷工。

  此外,以“不知道身患癌症”为借口更是荒唐。如果用人单位在连员工是什么状况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就认为员工旷工,这种不依据事实的行为太随意了。

  记者:在此事中,还涉及劳动者医疗期时间的问题。

  黎建飞: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3个月至24个月。不过,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教师病症明显在此规定中,应当延长医疗期。

  记者:根据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如果员工患上某些特殊疾病,用人单位该如何做?

  黎建飞:如果员工得了此类病症,用人单位应该延长医疗期,并且积极给予帮助,工资可按病假发放,医疗费用该承担的部分要主动承担。这既是法定责任,又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记者:怎样杜绝此类事件?

  黎建飞:应该考虑对医疗期的使用范围、时间进行重新认定,同时提高法律等级,因为目前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只是通知,至少要提高到司法解释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这个层面。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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