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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收钱收车逾280万 海南省水务厅原厅长获刑4年

2016年09月07日 15:37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前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记者 陈栋 通讯员 刘佳 刘雅琴

  非法收受

  现金 75万元

  房产两套 价值201万元

  货车1辆 价值11万元

  今年60岁,儋州人,学历为在职研究生

  李洪波今年60岁 ,儋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省水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第六届海南省委委员。李洪波2007年3月30日开始担任省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7日,担任省水务厅厅长、党组书记。

  帮中标数千万工程后,开口称“想要辆车”

  2008年下半年,李洪波得知儋州市水务局和乐东县水务局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即将招标,就让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参加投标。之后,李洪波分别向儋州市和乐东县的水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他们在招标时关照谢某代。

  同年12月,谢某代挂靠的3家公司,分别中标了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二标段、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合同造价分别为1400多万元和3600多万元;以及乐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和乐东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分别为2600多万元和800万元左右。

  2009年初,李洪波在和谢某代聊天时,提到清明节回老家扫墓,要是有一辆皮卡车拉货就好了。为感谢李洪波给予的帮助,谢某代称弄一辆给他。2009年1月份的某天,谢某代让李洪波去拿车。

  随后,李洪波便让胞弟将谢某代送的价值11.2538万元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开了回来。

  海口买两套房,201万元房款一分钱不付

  2009年五六月份,谢某代在海口市兴丹路的一个楼盘开盘。李洪波就告诉谢某代,想买小区的两套房子。随后,谢某代调出两套房,让李洪波来办理购房手续。但是,李洪波认为在购房协议上签其名字不方便,便通过胞弟找到两个信得过的人签了购房合同。随后,谢某代将房子钥匙交给李洪波,但从未催李洪波缴纳房款。而且,李洪波也清楚,这是谢某代为感谢他,将两套房子送给他。

  经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两套房产2010年4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201.7197万元。

  一句“急需用钱”,老板将15万放其车内

  此外,为了感谢李洪波,2008年上半年的某天,谢某代送给李洪波20万元;同年下半年,又送给李洪波25万元。谢某代交代,送给李洪波这些东西就是为了感谢他给予的帮助。

  而工程承建商古某雄、谢某远,为感谢李洪波帮助承揽水务系统的工程项目,分别送给李洪波15万元。2010年底,李洪波称父亲因肝癌要动手术换肝,急需用钱。古某雄便于2011年春节后某天,将15万元放到李洪波的车上。

  而在2011年春节某天,李洪波打电话给谢某远称急需用钱15万元,谢某远答应了,并在李洪波所居住小区门口,将一个塑料袋拿给李洪波,李洪波回家后打开,里面装有15万元现金。

  据李洪波交代,后因父亲决定不动手术,他通知古某雄和谢某远将钱拿回去,但两人都不肯,同年4月份,他将谢某远和古某雄各送的15万元上交到省纪委廉政账户。

  “我快退休了,人生走到这地步,太不应该”

  “我痛心疾首,万分懊悔,党和国家把我培养成一名领导干部,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党。” 法庭上,李洪波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地忏悔,称他最对不起的人是80多岁的老母亲,他的犯罪给母亲的心灵蒙上一层不可磨灭的阴影。“我快退休了,本想退休之后尽孝心,但现在看来,这个愿望是很难实现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人生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太不应该了。我感到非常后悔,我知道我错了,我是主动到检察院自首的,我请求法院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李洪波说。

  犯受贿罪一审判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了解,得知谢某代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李洪波于去年3月23日,将收受谢某代的20万元上交到省纪委廉政账户。同年5月4日,李洪波主动到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现金人民币75万元,价值人民币201.7197万元的两套房产和价值人民币11.2538万元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洪波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部退赃,其中有50万元是在本案立案侦查之前退缴,其余受贿款物在立案后均即退缴,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洪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洪波存入省纪委廉政账户的50万元人民币和退给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2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海口市两处房产和随案移送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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