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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身亡房成“凶宅” 业主索赔被法院驳回

2016年09月19日 15:0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张女士84岁的老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65岁的房东黄老太称房屋因此变成“凶宅”,于是将租客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驳回黄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午,黄老太早早来到法庭,坐在原告席上等候宣判。“6点半就出门赶车,早饭和药都还没吃,现在心里有点发慌。”黄老太告诉记者。而被告张女士也没有出现,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她的代理律师。

  该案曾于今年5月31日开庭审理,黄老太和老伴高老汉亲自到庭称,其与被告张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使用,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的父亲身体欠佳,因此她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由张女士继续承租。

  2016年2月6日下午,该出租屋突发大火,张女士长年瘫痪在床的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张女士父亲卧床吸烟所致。

  黄老太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她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不仅房屋贬值,发生这样的事情夫妻俩内心也难以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市值20万元。

  张女士则表示“凶宅”是迷信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火灾发生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张女士已经赔偿黄老太损失7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失。

  上午,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之父瘫痪在床,有吸烟习惯,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独处期间在其活动范围内放置打火机、香烟,被告对火灾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重大过失。其次,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客观上加重居住人负担,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的价格贬损。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就房屋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双方曾于3月7日签订赔偿协议,除物品损失外还约定了精神赔偿,故原告在依约取得全部赔偿后再行主张其他损失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黄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黄老太当庭表示上诉。

  吴青瑜J195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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