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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缅甸女孩被运毒姨妈欺骗偷渡入境 不予批捕

2016年09月27日 11:2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谢谢你们,我可以回家了!”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民警来到看守所宣读了该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缅甸籍涉罪女孩小玲(化名)紧紧攥住手中的决定书,用生硬的汉语表达谢意。

  今年7月21日,小玲和姨妈阿梅从缅甸来到云南省孟连县,7月22日两人到达大理市并入住宾馆,当日11时在酒店内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麒麟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看守所讯问时,发现小玲一直躲避,偶尔用半生不熟的汉语回答问题。“外国籍当事人也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面对小玲胆怯无助的眼神,检察官为小玲找来了特邀监护人。

  向小玲说明诉讼权利和义务,帮小玲核对讯问笔录,开展心理帮教……有了特邀监护人细致的工作,不仅使审讯顺利了许多,也让小玲慢慢放松了,她把自己的身世、家庭及到中国来的原因一一讲了出来。

  原来,小玲今年还不满16周岁,因兄妹多,母亲身体有病,她早早辍学在外打工。一个月前,姨妈阿梅告诉她只要一起到中国,陪她运毒、看病和旅游就会给她5000元。为了母亲的医药费,小玲选择了随姨妈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后,姨妈没有再提过运毒之事,小玲以为到大理是来旅游的,并不知道姨妈将毒品放入旅行箱内携带。

  办案检察官详细查阅了该案的全部资料,并对两人做了DNA鉴定。检察官认为,小玲是未成年人,并且是在他人的引诱下参与运毒,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小玲主观明知姨妈当时带有毒品,DNA鉴定也未显示小玲接触过毒品包装。根据办理贩毒案件相关规定,既不明知他人携带毒品也无配合或掩护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据此,该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阿梅决定逮捕,对小玲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刘呈军 杨超慧)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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