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赖”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原标题:一“老赖”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昆明有1.6万人次上法院黑名单
中新网昆明10月20日电 (王艳龙)记者20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老赖”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隐瞒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3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与云南迅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书确定,对被告人朱某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福德小区一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进行财产保全。2014年5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官民一初字第719号判决书,判处朱某支付云南迅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108.5元,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同年8月,因上述房屋处于拆迁范围面临拆迁,朱某在办理拆迁事宜之前未告知法院,私自将在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处理。至2015年2月间,朱某共计领取了拆迁款727470.47元后并未及时告知法院,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欠款及私人使用,未执行法院判决。期间,朱某于2014年6月更换电话,且未告知法院其新的联系方式。
2014年11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决,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2015年1月,云南迅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官渡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院执行员多次传唤,被告人朱某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具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修正前的法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昆明中院执行局局长张立志介绍,今年1月至10月,全市两级法院新收执行案件28654件,同比上升23%,执结19735件,同比升上27%,执结率54.82%。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录入失信黑名单1.6万人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