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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冒充老东家开分校 被判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6年11月23日 16:2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冷静、胡敏怡报道:东莞一培训中心员工阿霞辞职后,打着老东家“分校”的旗号对外招生,后被老东家告上法院,称其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要求索赔违约金、返还培训费等费用,共计13.9余万元。日前,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阿霞向老东家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

  2010年3月,阿霞进入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担任销售职务,2015年9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阿霞有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东莞市范围从事专职/兼职工作、自营、参股、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从事与国际语言培训中心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阿霞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造成损失的培训中心可以进一步追偿。

  2015年10月阿霞提出辞职,11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每月支付阿霞竞业禁止津贴2000元,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即在离职后2年内阿霞不能在东莞市内的相同或相似行业从事同类业务行为。

  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表示,阿霞辞职后不久便到东莞某专修学校任职,并与该学校、前培训中心教师阿丽组建了“某雅思托福培训中心”,直接从事同类业务,并在培训中心的客户群体发布招生信息,对外称为培训中心的另一分校。

  阿霞辩称,在续签劳动合同及签署相关资料时,自己正处于生病状态,自己仅在最后一页签字,并没有对全部的劳动合同予以签字,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完全有可能更换合同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阿霞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和相应违约责任条款,真实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阿霞向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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