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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气枪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获刑 天津大妈提上诉

2017年01月04日 09: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摆气枪射击摊被判刑 天津大妈提起上诉

  作者:胡春艳

  本报天津1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胡春艳)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在天津摆气球射击摊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今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赵春华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客观地说,社会的批评过于苛刻。”今天,徐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但他并不认可“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的判决,认为“原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徐昕认为,赵春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今年51岁的赵春华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期间,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进行营利活动。10月12日22时,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被鉴定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法院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尚未全面阅卷,徐昕就“天津大妈气枪射击摊案”提出了3个观点。

  首先,仿真枪到底是不是真枪?徐昕认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被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徐昕认为,这一标准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相矛盾,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性。”徐昕强调,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系谋生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违反常情。

  徐昕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将其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同时,呼吁最高法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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