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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人巨资买房6年未果 房管局拍卖前续蹊跷合同

2017年02月09日 17: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河北商人巨资买房6年未果房管局拍卖前续蹊跷合同
周汝军购买的“百信商城”门前车流拥挤 王天译 摄

  中新网秦皇岛2月8日电(记者 肖光明 王天译)6年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商人周汝军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竞拍购得了原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名下的一处国有资产。然而截至目前,周汝军始终无法办理该资产的产权交割,原因是房管局在拍卖前,先与他人签订了两份“蹊跷”的租赁合同。昌黎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广栋日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承认,在签订这两份合同的过程中,县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肯定不规范”。

  2011年5月,周汝军通过公开拍卖,以3000万元的价格拍得昌黎县房管局名下一套建筑面积为3494平方米、共3层的房产。彼时,这套房产被当地承租者常某、范某以“百信商城”的名义对外经营。

  按照拍卖程序,周汝军应在竞拍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常某、范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就在这时,周汝军傻眼了。“常、范二人和房管局签订的原合同,租金每年只有20多万元,可相邻地块同面积商城的租金早就成了几百万元。”周汝军说,因为租金相差太多,他和常某、范某未达成一致。

  在周汝军提供的材料上记者看到,昌黎县房管局原法人代表张凤兰在2007年8月21日和2008年4月30日分别与常某、范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双方原本应于2009年1月16日到期的租赁合同,提前续约15年,租赁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15日。其中,常某租用“百信商城”一楼,范某租用“百信商城”二楼和三楼,整栋楼15年的全部租金为540万元。

  此后,常某于2007年10月15日、范某于2008年4月30日,分别就与昌黎县房管局签订的上述合同在昌黎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常某的公证书上并无公证员签字 王天译 摄
常某的公证书上并无公证员签字 王天译 摄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常某于2007年8月21日向昌黎县公证处申请的公证书上,落款为2007年的公证书,其公证字号是“(2006)昌证民字第387号”,且无公证员签章,仅有一枚昌黎县公证处的公章。

  周汝军告诉记者,常某、范某以“其竞拍之前就已和昌黎县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且已公证”为由,拒绝上调租金,而他也拒绝接受原合同租金。此后数年间,常某、范某二人的房屋租金均由昌黎县公证处代收。

  出资3000万元却只能望楼兴叹,周汝军于心不甘,多次向秦皇岛市、昌黎县主要领导反映此事。多年来,秦皇岛市、昌黎县主要官员均作出批示,昌黎县政府也曾多次协调。2015年6月15日,昌黎县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百信商城”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产年租金总价为150.5244万元。

  “这个评估结果,比房管局签订的租金价格高出了数倍。”周汝军称,他对昌黎县房管局当年签订该租赁合同的程序存在质疑,正是这份程序并不规范的合同,导致他在斥巨资购买房产后却始终无法进行交割,“购买这处资产的钱大部分都是我向亲朋好友借来的,这些年我不仅要偿还借款,更要面临房产纠纷,实在是无法承担了”。

  按照2006年5月30日国家财政部下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昌黎县房管局在签订该租赁协议前,应上报昌黎县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记者从昌黎县房管局了解到,该局原法人代表张凤兰已退休多年,记者多方努力,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对于周汝军的质疑,昌黎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广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昌黎县政府相关部门“当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肯定不规范”。

  张广栋称,多年来,昌黎县政府历任领导曾多次组织协调“百信商城”的纠纷,目前协调方案已趋成熟,将尽快解决。

  “百信商城”最初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签订的?究竟存在哪些“不规范”?昌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多次与昌黎县有关部门沟通,但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正面答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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