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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醉驾可免刑的口子能不能开?

2017年05月16日 14:0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新闻

  最高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上有依据

  最高法的新规是于法有据的,或者说,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什么是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法理上讲,《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中的各个罪名,危险驾驶罪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任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可能不构成犯罪,其中自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按此规定,最高法的新规既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纠偏”。

  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有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了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

  醉驾不再一律判刑,于法有据,但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不好把握。最高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司法。晏扬

  落实中有隐患

  醉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很多无辜者遭遇飞来横祸。《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驾入刑的条款,既是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醉酒驾驶的彻底否定。当前,虽然醉驾就是犯罪已经深入人心,但因醉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这样的现实语境下,给醉驾入刑“松绑”不合适。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具体而言,只要经测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其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因为,醉驾上路本身已是极大地威胁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好比抢劫罪也是行为犯,不能因为没抢到钱就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社会危害性不大。

  若开了危害不大就可免刑的口子,醉驾者只怕有更多理由和借口逃避刑责,更无法排除有人以权压法、干预司法,一些执法者徇私枉法。

  当初之所以规定醉驾一律入刑就是出于震慑犯罪考虑,如今只要危害不大就能免刑,无异于是给醉驾者开绿灯,也极有可能加大其侥幸心理,开始“重操旧业”。这对公众生命、公共安全而言将是更大的威胁。史洪举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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