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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诉妹分摊葬父费 要求过高法院未支持

2017年05月23日 15:1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安然 通讯员钱笑)老父去世,姐姐未经妹妹同意,称为完成父亲遗愿,将他的遗骨葬回江西老家祖坟,并对祖坟做了修缮,花费17万元。为此她要求获得丧葬抚恤金中的大部分。通州法院上午透露,经审理,法院没有支持姐姐的过高请求。

  去年3月,王氏姐妹之父去世,家属可以从其生前单位取得丧葬抚恤补助18万余元。姐妹两人将父亲遗体火化,姐姐垫付了各类丧葬费用共计1.8万余元。

  接着,姐姐在未经妹妹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回江西省老家祖坟。按照她的说法,在此期间,她为修缮祖坟、办理丧葬仪式,先后多次往返北京与江西之间,共支付墓碑等丧葬用品费、人工费、餐费、路费等14万余元。

  她认为,将父亲遗骨葬回老家,是为了实现父亲的遗愿,因此,在分割王父的丧葬抚恤金时,应首先扣除姐姐垫付的所有丧葬费16万余元,其余部分再由姐妹平分。

  其妹妹认为,母亲已经安葬在通州区,当年为母亲所购买的公墓就是夫妻合葬墓,父母合葬才是王父的遗愿。因此仅同意将在通州区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在王父的丧葬抚恤金中扣除,其余费用应共同继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姐姐将其父骨灰安葬于江西省的祖坟内,并未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同,且有悖于国家对于丧葬事宜从易从简的号召,这笔费用应由她自行负担。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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