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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沈瑞卿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年07月28日 18: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7月28日电 2017年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沈瑞卿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沈瑞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瑞卿利用担任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书记、武进区委书记、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女儿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8.3261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瑞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沈瑞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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