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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停产仍有继续污染可能 北京四中院处置

2017年08月22日 10: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污染企业虽已停产但仍存继续污染环境可能性

  北京四中院首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通讯员 马军 邹慧

  在审理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近日,北京市四中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还向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今年6月,北京市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属于新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后,北京市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去年12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的《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

  今年1月,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对多彩公司处罚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分别于今年3月、5月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据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的申请,北京市四中院立案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发送立案情况告知,并登报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今年7月31日,北京市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设备被移至车间外。

  法院合议庭认为,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故北京市四中院认为,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裁定多彩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据了解,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具有及时性,保全措施主要为禁止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对于拒不执行的,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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