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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中院对一起特大制贩毒案作出判决 2人获死刑

2017年11月10日 16: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福建龙岩中院对一起特大制、贩毒案作出判决 2人被判处死刑

  中新网龙岩11月10日电 (陈立烽 周宗琪)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但面对高额利诱,依然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0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491.0061千克,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11月初,被告人邓某与张某等人开始积极筹集资金、购买车辆及准备原材料设备并组织阙某、钟某等人在张某位于连城新泉老家中着手制造毒品用于贩卖。2015年12月初,张某又以租期5天租金人民币2万元的条件租下被告人罗某位于连城县新泉镇儒畲村老房子进行制毒。张某等人分两次共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91.0061千克,并将生产出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邓某经营的位于连城县新泉镇的饭店中。

  2015年12月7日傍晚,阙某和钟某等人由阙某驾车从龙岩市新罗区前往厦门北站接从广东前来交易毒品的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到达连城县新泉镇后,邓某、张某等人将所有的甲基苯丙胺装上一辆别克商务车,并随同广东来的李某等人欲走高速前往厦门。当车辆行至连城县新泉镇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李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别克商务车上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91.0061千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张某、钟某、阙某等人非法制造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制造仍出租场地,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邓某等人非法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被告人李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被告人罗某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369.7699千克。各被告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均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邓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钟某、李某无期徒刑;被告人罗某、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五年。(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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