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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严把司法鉴定准入关

2017年12月05日 13: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安徽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全流程保障司法鉴定不被“污染”

  条例明确了禁止性“门槛”,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均有必要的限制。其中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该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人员登记管理,规范了司法鉴定程序,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共计7章53条,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政策要求以及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创新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进一步推进安徽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沙奇志近日在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例进行解读时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被称为“证据之王”,对很多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为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我们对司法鉴定工作从头到尾的各个阶段,作了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设计,防止这份至关重要的证据被‘人为污染’。”沙奇志进一步解释说,如在开展司法鉴定的“前端”,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这就从制度设计上,明确了保障司法鉴定公正客观的前提。

  在开展司法鉴定过程中,条例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正的情形,包括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印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补正要在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独立鉴定的要对鉴定意见负责,多人参加有不同意见的则要在鉴定意见书上注明,保障司法鉴定人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沙奇志说。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另行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不分级别,考虑到重新鉴定要提高鉴定级别,我们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沙奇志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鉴定结果的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对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给他们的行为扎上一道“紧箍咒”。

  按照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若是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在司法鉴定的登记、延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是授意作虚假鉴定的,对直接负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严把司法鉴定准入关

  据介绍,安徽省目前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21家,执业鉴定人员1800名,覆盖16个设区的市和22个县(市)。司法鉴定业务总量从2012年的50872件,上升到2016年的113311件,年均增长20%左右。2017年前三季度,司法鉴定业务总量84821件。近五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案件46万件,同比增长148%。

  随着鉴定业务量的逐年上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对公平正义也有了新期待和新需求。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说,对此,条例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明确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和有关程序以及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有关程序。

  条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等条件。

  对于想跨入“门槛”,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则必须符合资质、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同时,条例明确了禁止性“门槛”,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均有必要的限制。其中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触线”的人员则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我们严把司法鉴定准入关,提高司法鉴定准入质量,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资源的布局结构、专业结构和层级机构,并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沙奇志说,司法行政部门将努力提升司法鉴定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引入优质社会资源、合作转型、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提升品质、持续发展。

  将在全省集中开展专项宣传

  李行进告诉记者,条例单设一章规范了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并明确了受理委托、指定鉴定、终止鉴定、补充鉴定以及补正意见程序和条件要求,为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具权威性、操作性的依据。

  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告知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对于群众关心的鉴定价格问题,条例明确,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我们积极鼓励并督促各鉴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并将司法鉴定援助开展情况列为鉴定机构年度考核事项,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鉴定难的问题。”沙奇志说。

  据统计,近五年来,全省共办理各类援助鉴定1443件,减免各项鉴定费用200余万元,受到了党委政府和困难群众的好评。

  沙奇志说,安徽省司法厅将加大推进条例全面深入实施力度,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执行条例内容,组织对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深入学习,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同时,将把条例列入2018年全省年度普法目录,并计划在12月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专项宣传活动,把条例迅速传播到千家万户,不断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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