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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殴打一岁幼女致死,只按虐待罪轻判?

2018年01月24日 08:5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殴打一岁幼女致死,只按虐待罪轻判?

  短时间、高强度的剧烈暴力行为,不能简单归入虐待,而是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起年轻夫妇将亲生女儿虐待致死事件。经法院认定,徐晓菲、彭伟夫妇在将女儿琳琳接回家中抚养的20天之内,徐晓菲作为母亲,多次对琳琳实施殴打,并持续造成琳琳的身体损害,最终引起被害人死亡。经审理,法院认定琳琳的亲生父母构成虐待罪,母亲获刑五年,父亲被定罪免刑。

  法院的这一判决引发争议。不满两周岁的幼女死在亲生父母手下,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难道就因为是父母,刑罚的鞭子就可以轻轻放下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据此错误地认为,对家庭成员施暴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殊不知,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能被虐待罪所吸纳和涵盖。

  虐待罪指向的是长期持续的精神、肉体折磨,包括低强度的暴力,比如冻、饿、骂、罚站、罚跪等。但对于短时间、高强度的剧烈暴力行为,特别是能够直接导致人体轻伤以上损害的单次行为,不能简单归入虐待范畴,而是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以琳琳案为例。父母接回琳琳20天内,悲剧就已发生,证明暴力持续的时间很短、很集中。法医鉴定,琳琳全身可见广泛分布的皮下出血共三十余处且新旧程度不一,符合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如此,琳琳父母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非竞合关系,两个罪可以同时成立,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邓学平(律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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