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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三起非法经营案件 五名被告最高获刑11年

2018年03月14日 16: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西安中院宣判三起非法经营案件五名被告最高获刑11年
    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一度情绪失控。 张一辰 摄

  中新网西安3月14日电 (记者 张一辰)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的法院对三起非法经营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五至十一年不等。

  当日上午,在西安市中院七号法庭内,审判长正在对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经营罪进行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汤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浙江省玉环县林某等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购进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等保健品及包装材料,包装成成品后通过其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淘宝店铺向包括被告人马某在内的买家销售。

  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汤某淘宝店铺交易记录统计,被告人汤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共计191万余元人民币。

图为法庭宣判。 张一辰 摄
图为法庭宣判。 张一辰 摄

  2015年7月,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汤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等保健品,并通过微信、电话加价对外销售。案发后,经对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马某的账目鉴定,被告人马某销售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和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共计82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马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之后,法院还对另外两起非法经营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昌某、李职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药品,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和十万元。(完)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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