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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18年08月02日 05: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被告人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重庆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朱  锐

  今天上午,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邓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国家和重庆市均规定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邓某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不法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

  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全部支持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需求,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回应,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一直缺乏有力措施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

  据介绍,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3月2日施行后,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重庆8月1日电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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