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海外代购“网红药”被查 系未获批文售假论处

2019年01月21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女子海外代购“网红药”被查系未获批文售假论处
    图为:查获的进口假药 胡益阳 摄

  中新网台州1月21日电 (见习记者 范宇斌 通讯员 郭佳莹)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药贩子通过国外代购药品牟取暴利,殊不知,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21日,记者从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许某因代购无批文的日本药品触犯了刑法。

  据悉,许某在天台县城经营一家服装店,偶尔会去日本代购服装。随着进口药品越来越受追捧,2018年5月至9月,许某在日本药妆店内购买各类“网红”药品,打算自用或放在服装店内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9月底,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许某店里所出售的感冒颗粒、龙角散、老年性白内障治疗剂、眼药水、阵痛消炎剂、鼻炎喷雾、口腔贴、VG软膏、GENTACIN软膏、Dalacin疮治疗剂等10种进口药品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医药产品注册号》证号,遂将许某店内的药品查封、扣押。

  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许某店内所售药品系“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进口药”的情形,按假药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其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且销售的药品数量较少,可认定为情节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刑法意义上的“假药”,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成份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另一种是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本案中所说的“假药”属于第二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销售、进口的,按假药论处。进口药品真假与否,不只看药品本身,还要看有无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完)

【编辑:刘湃】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