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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800余万女职工增加经期、更年期劳动保护

2019年02月26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山东为800余万女职工增加经期、更年期劳动保护
    2月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孙宏瑗 摄

  中新网济南2月26日电 (孙宏瑗)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更年期)等保护措施,为该省800余万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安排给经期女职工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说,该省女职工人数已超800万。 孙宏瑗 摄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说,该省女职工人数已超800万。 孙宏瑗 摄

  “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说,该省女职工人数已超800万,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除为女职工提供“六期”劳动保护,该《办法》还明确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侯复东介绍说,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侯复东介绍说,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孙宏瑗 摄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侯复东介绍说,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孙宏瑗 摄

  据侯复东介绍,下一步,该将省进一步普及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女职工依法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全覆盖;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用工、劳动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刘淼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地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及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均统一纳入保护范围。(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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