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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2019年03月02日 09: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评论员

  3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重新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依法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至此,这起一段时间以来广受关注、备受争议的案件终于得到纠正,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彻底得到“正名”,社会各界无不拍手称快。

  首先,我们要为检察机关勇于纠错的精神点赞。今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一些网民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取积极举措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直面问题、知错就改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检察机关公开纠正赵宇一案,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从立法的角度鼓励人们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特别是鼓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前后两次作出的都是不起诉决定,但其法律评价是大不相同的,第一次是在认定防卫过当的基础上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认为赵宇的行为涉嫌犯罪,实际上是留有“尾巴”式的处理结论,而第二次是在认定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基础上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从司法角度对赵宇见义勇为行为的明确表态和支持。

  赵宇案具有典型示范效应。为了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法上“明显超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可以看出,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相当审慎,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不能过于苛求施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否则就起不到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凸显惩恶扬善的立法导向,刑法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办理从刑拘到不捕到移送起诉到不起诉再到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波三折过程也表明,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在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上还是有难度的。本案得以纠正,除了依据事实、证据和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外,也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所明确的相关执法标准,而本案也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标本。

  赵宇案的纠正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本案就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下,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的,可以说是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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