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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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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本次发布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除此之外,行政协议的范围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黄永维 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解说】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表示,有相当多的行政协议类型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梁凤云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经济适用房的租赁买卖协议,廉租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协议。这类行政协议实际上是政府为了推行福利政策与相对人签订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一些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和买卖协议,它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益,它具有很强的福利行政的性质。所以说人民法院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我们要推动国家福利政策的推行,同时我们也要有力地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

  【解说】据介绍,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也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与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黄永维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解说】黄永维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程宇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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