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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从严把握”分拆上市 短期利好或存风险(2)

2011年06月24日 13: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监管表态“从严把握”

  据记者了解,目前监管部门已要求从严把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证监会态度也从“明确允许”逐步转为“不鼓励”“从严把握”。

  证监会还明确了发审环节判断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要点、拟上市企业突击入股的细化规定,境内存量上市公司需符合6个条件可以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突击入股现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若是自然人,发行人需补充披露最近五年的履历;若是法人,则需披露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

  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出现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发行人应提供专项说明:包括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同时,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证监会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对于IPO前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证监会将根据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次递顺延申报时间,最高要求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根据机构的归类,目前“分拆上市”股份关系存在四种类型:一是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净利润,不超过50%;净资产,不超过30%;董监高(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发行人不超过10%。

  二是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关注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无关联交易;发行人五独立;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间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三是股份由境外上市公司持有。不违反境外监管机构的规定,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在招股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情况。

  四是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由发行人披露挂牌公司的情况,挂牌时间、交易情况;如摘牌的,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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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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