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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董事败诉 看昔日农业第一股造假事件未了

2017年07月13日 11: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财务造假,证监会稽查人员历尽艰辛,终于在密不透风的攻守同盟中查出真相,并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有董事因自己未参与造假为由,寻求免责,先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据证监会今日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董事败诉。

  此人即时任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

  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利润

  北大荒曾是昔日的农业第一股,坐拥千万亩土地资源。但是,2012年业绩暗淡了,10亿元拆借资金难收回,1.9亿元拆借资金被蒸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其巨额拆借资金未及时披露,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2013年8月,证监会对北大荒进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其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随决定立案稽查。

  调查发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公司(简称北大荒鑫亚)存在严重的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在亚麻交易中,通过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简称青枫亚麻)进行串通,另行签订虚假合同,通过增加每吨亚麻的价格,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万元;在水稻交易中,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出库单、对方确认函等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北大荒鑫亚的违法行为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虚增利润5154万元,占北大荒当期利润总额的11.37%。

  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2016年8月18日,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白石、丁晓枫、刘艳明、赵幸福、赵亚光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刘长友、王贵等9人给予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大漠之北,被调查者青枫亚麻不仅否认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绝配合调查;证监会不得不查其中数百页上万笔的银行流水,正是在这些无数的细节当中,在那哈尔滨50年一遇的大雪时节,证监会找出造假真相,并作出处罚。

  董事不服处罚提起复议

  对于证监会的警告处分,董事刘长友认为处罚不当,于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刘长友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已勤勉尽责。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时北大荒处于内部人控制状态,其作为外部董事无法获知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申请人委托丁某某投票,但丁某某越权投票;申请人未参与涉案虚增利润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在知悉北大荒虚增利润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证监会认为,北大荒财务造假一事已定,申请人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年报签字董事,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无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被申请人对其给予警告符合法律规定。

  并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据了解,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刘长友的涉案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长友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进行了“补救”、“纠正”,没有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涉案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委托丁晓枫签署意见后丁晓枫存在越权行为,且刘长友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提出异议;刘长友提出的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发布公司资产减值公告、已对公司进行整改、其作为现任董事长如被处罚将影响公司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法院一审认定,证监会将刘长友认定为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长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刘长友的诉讼请求。

  董事不能只顾签字不担责

  证监会称,根据法律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董事会相关决议上签字,即表明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北大荒一案中,部分董事认为自己不在涉案公司任职,也不分管涉案公司的工作;主观上没有参与造假,客观上不知情,未参与、策划、授意、实施违法行为;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仅仅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而签字;独董认为公司内控失灵、公司治理不善,独董对涉案系统性隐蔽的造假行为不知情;请求免于处罚,如此等等理由,都说明部分董事、独董对自己的勤勉义务尚不够重视。

  证监会相关人员称,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最重要、最核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平、公开、公正证券市场的根基。某些人所谓“如若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就没有想到,他们在实施违法违规或者未尽勤勉义务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利益不是被处罚后的挡箭牌,而应是督促履行义务的长效药。

  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董事如果以自己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或者对财务问题不专业等理由进行抗辩,则勤勉义务形同虚设。本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阅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以及随后的不及时“纠正”,都难以完全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这个过程中,何谈充分发挥董事的监督功能,何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只要签字,就是背书,就应承担背书后的法律后果。

  本报北京7月12日讯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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