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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高中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校车身份有望合法化(3)

2012年04月11日 07:2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变化

  变化 幼儿园以就近为原则

  条例将校车界定为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此前在草案中提及的高中生和幼儿园都没被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中国教科院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马雷军解释,这次没有把幼儿园和高中纳入服务范围,并不是指这两个阶段没有使用校车的需求,而是校车制度的建立需要分步实施。

  幼儿园今后几年会有很大发展,力图通过布局调整的办法,让家长接送孩子更加方便。同时,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指出“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这说明并不是不让幼儿园开校车。

  相对于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调整已经基本完成,通过布局来解决孩子上下学问题的伸缩度就要小很多,发展校车尤为迫切。

  变化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责任

  条例增加规定,对于切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解读】这个条款正式突出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的政策导向问题,学生上下学安全最主要还是要依靠就近入学和公共交通来解决。在前两项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权获得校车服务。

  马雷军指出,这处修改也强化了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这一特色在正式条例中很多地方得到了体现,校车工作最关键需要靠基层的落实,明确基层地方政府的责任有利于条例真正发挥作用。

  除了第三条中明确了政府的义务,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车安全问题一直被指责多头管理,包括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等等,所以这样立法的目的强调了属地政府的责任,统一管理和监管以后的问责会有更加明确的责任体系。

  变化 撤点并校要听家长意见

  针对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撤点并校问题,条例中增加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也是对社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撤点并校问题的回应。

  【解读】马雷军介绍,学校布局调整怎么样更合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虑。过去往往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的,政府主要会考虑到教师配备、经费和管理这些问题。而现在还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家长考虑最多的就是孩子上学方便不方便,能不能上个好学校。以后怎么样布局调整学校,老百姓有了发言权,学生上学是否方便将成为学校布局调整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变化 过渡期不再统一时间表

  条例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专用校车三年过渡期的规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而是授权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规定过渡期。

  【解读】马雷军认为条例这样修改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特点,更加切合实际。目前国内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之间校车问题的根源也不相同,所以过渡期的时间并不会同步。比如北京等地,也许只要一两年就可以解决校车问题,但是有的地区即使三年也完成不了过渡工作。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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