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大众DSG召回之惑:汽车缺陷界定标准遭质疑(2)

2013年01月11日 10:21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参与互动(0)

  模糊的“缺陷”界定标准

  对于DSG故障是否应界定为“产品缺陷”,律师张维云认为,既然大众已在台湾地区启动召回程序,意味着当地质监部门已界定其存在“产品缺陷”。

  “台湾地区把DSG变速箱出现故障定义为产品缺陷,是以变速箱出现故障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判断的,这是法律上的判断,且这种判断也是恰当的。而国家质检总局把同样的故障定为变速箱故障,仅仅是对现象的描述,而非法律判断。因此,两者对此故障说明的深度和含义是不同的。” 张维云说。

  长期以来,无论是消费者、企业还是质监部门,普遍的思维是把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但在张维云看来,这是严重错误的观点。

  张维云告诉记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产品合格不代表没有“缺陷”,从根源上界定“缺陷”的标准应该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而不是产品是否合格。

  张维云表示,“鉴定产品是否合格一般套用的是专业标准,比如某款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规,而鉴定结果的通常是专家和专业检测机构,评判‘不合理危险’的主要依据则是普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中对其功能和效果是否达到合理预期,两者间有明显区别。”

  张维云解释称,依据大众对DSG变速箱特点的说明,其平顺性、加速性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有关车主的描述中,行驶中出现顿挫、抖动甚至失去动力等表现与DSG 变速箱应当具有的功能是不相符的,且类似故障对驾驶者存在不合理危险。”

  张维云认为,如果按照这种标准界定,在国内已有近千名消费者投诉的DSG故障就应该属于产品缺陷,且是明确的制造缺陷,“以上故障产生的原因是由于预防硼结晶导致控制阀粘滞问题或者电子因素所致,是典型的制造过程对设计有所偏离的结果。”

  制度之殇

  不明晰的“产品缺陷”界定标准是导致监管部门在“可召回也可不召回”时拥有较大执法弹性的直接原因。因此,一套健全、完善且具备问责机制的召回制度和流程才是从根本上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终极武器”。

  “对比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现行的汽车召回制度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成本更高,而且效果也更差。”一位长期受理车辆交通事故诉讼和汽车产品责任纠纷的律师也在私底下告诉记者,中国虽然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也是增长最快的汽车市场,但今年1月1日才落地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才将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

  例如,美国的召回制度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召回对象也更加广泛,召回流程公开透明。对比之下,中国在汽车召回制度上的滞后性可见一斑。

  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实际上是部门规章,并不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在升级为国务院法规后,其威慑力和效果也会有所提高,但其性质仍属于法规范畴,距离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仍有差距。

  在《条例》执行上,涉及汽车缺陷的调查该如何启动,启动后如何保证调查的公开和透明,也面临着制度性缺失。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只能投诉,没有通过起诉启动缺陷调查及申请公开听证的权利。(杨小林)

【编辑:王槊】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