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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犯病”多次维修未能解决 车主保号退车

2013年06月09日 08: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买了新车就出现故障,多次维修也未能解决,姜先生将汽车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车的同时保留其购车指标,但4S店称只能折旧后退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姜先生退车后,4S店须退还姜先生购车全款和车辆购置税,并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保证姜先生还有购车资格。

  2011年6月,姜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购车时销售人员称因车内没油,不能试车。次日上午,姜先生驾车时却发现,车的故障灯亮并显示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姜先生随即开回4S店要求处理,工作人员先后维修多次,问题始终未解决。无奈之下,姜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车款15.68万元,并保留自己的购车指标。同时,姜先生还要求4S店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及交通费和导航款累计3万余元。

  对此,4S店辩称,姜先生购买的轿车出现故障应按照车辆质量担保条例进行处理。涉案车辆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4S店在将车辆销售给姜先生前也对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姜先生确认了检查结果。这些都表明,姜先生购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车辆发生故障后,售车的4S店对车辆维修过一次,此后姜先生又到其他两家4S店进行了维修,维修方案一致。因此,店方认为,实际上姜先生并未停止对车辆的使用,店方只能以折旧后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姜先生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是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车辆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使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应视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院指出,姜先生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其要求保留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办理车辆过户的方式实现。姜先生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系其合理损失,法院支持由4S店退还,但是投的交强险及综合险,与车辆故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已过期,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4S店返还姜先生车辆购置款和汽车导航价款,姜先生返还小轿车,4S店协助姜先生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赔偿姜先生车辆购置税损失。

  据悉,一审后,4S店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黄洁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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