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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术难辨水淹车真相 法律法规奈何不得

2013年08月09日 10:3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互动(0)

  翻新术难辨水淹真相

  百病缠身的水淹车,犹如过街老鼠,本应人人喊打。可令很多人不解的是,这样的车怎么可能在二手车市场畅行其道呢?

  水淹车之所以被称之为“水雷”,就在于它不但有很大的破坏性,而且还有很强的隐蔽性。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那起水淹车的案件中,郑先生将水淹车混同普通二手车卖给张女士时,不但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就连她的懂车的朋友也丝毫未能察觉。

  去年,北京7·21暴雨之后,有关如何识别水淹车的报道铺天盖地。“内饰有无水渍”、“地胶有无霉变”、“拔出机油尺,如果颜色发白……”,很多辨识方法,人们都耳熟能详。

  张女士及其朋友,也依上述方法查验了郑先生的那辆C5,并未发现蛛丝马迹。

  由于案件结案,郑先生毫无顾忌地向记者道出原委,他开汽车修理厂的哥哥对那辆C5做过翻新。

  据记者了解,在南方,翻新水淹车已是一项专门的行业。其翻新技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北京7·21暴雨之后,北京从事翻新车的作坊,专门从南方聘请了一批专事翻新业务的技师。这些水淹车翻新师做的活,漫说普通消费者,就连专业维修技师,若不认真查验,也很难看出其中水淹痕迹。

  市场监管开绿灯

  除了人为的隐蔽手段因素外,二手车市场监管措施空白也是重要因素。

  据记者了解,水淹车修复翻新后,绝大部分流向二手车市场。

  水淹车流转过程,并无特别标注。因为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包括水淹车在内的残值车的处置,并没有明确界定。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有关人士介绍说,车辆登记管理规定中,对水淹车等残值车的登记,并没有特别要求。

  张女士与郑先生的交易场地,选在北京花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用的是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合同也没有特别要求。

  “凭什么禁止包括水淹车在内的残值车进入市场?人家的车都有手续,有手续就能再过户。”市场管理人员对记者的提问不以为然,“是否要特别标注,那是他们之间的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这一来,水淹车、事故车等全损残值车,经过过户后,车辆号牌全部更新,此前的损失情况几乎全被洗白。前来购车的消费者,若不知道所购车辆的原始车牌号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很难查询到出险记录。而在车辆的原始登记档案中,也不会体现车辆的重大事故或保险理赔等信息。

  车险理赔记录露马脚

  张女士之所以能察觉C5水淹车身份,完全是一个极其偶然的因素。

  据张女士介绍,这辆C5车的保险,2012年11月到期。到期之后,郑先生换了一个费用便宜得多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其目的,除价格比三大保险公司便宜外,之前的出险记录,全部刷新、后人无法查询。

  郑先生千算万算,却没给C5上盗抢险。双方在保险过户时,张女士觉得还是补齐盗抢险心里踏实。

  保险公司业务员对C5盗抢险的报价达1000多元。张女士提出打折请求,保险公司拒绝优惠——因为这辆车去年出了一个赔付额20万元左右的记录,几近全赔。

  这车才值21万元,20万元的赔付,相当于报废赔偿。张女士急忙找保险公司的朋友,调出C5的档案:“C5是水淹车,已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确认为推定全损,于2012年9月在残值车辆拍卖会上拍卖。”

  之前,车管所工作人员曾建议,通过查询车辆保险理赔记录,可以判别车辆是否做过全损认定。

  据记者调查,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信息平台,将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出险信息,全部共享并予以公开。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入信息平台,凭借投保人身份证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可查到自己车辆的全部出险理赔情况。但是,按此手续,查询他人车辆以往的出险记录,若没有特别授权,基本不可能;必须通过有私人关系的保险从业人员帮忙,才能进入系统查看相关信息。除此之外,任何车辆一旦过户,走正常途径,它之前发生过情况,外人无从知晓。

  法律法规奈何不得

  让水淹车肆无忌惮的不仅仅是政策漏洞、管理措施缺位,目前法律法规对其所作所为也奈何不得。

  张女士认为郑先生的行为未如实告知涉案车辆系涉水全损车,系欺诈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7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郑先生退还张女士购车款人民币17万元;张女士返还郑先生东风雪铁龙牌C5小型轿车;郑先生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郑先生负担;郑先生赔偿张女士损失675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仅仅判决被告退还车款、为何不按欺诈判加倍赔偿?如此将使欺骗行为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从而起到震慑效果。

  本案主审法官、丰台法院花乡法庭的郭爽法官解释说,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请人民法院进行撤销或变更。郑先生明知车辆属于涉水的事故车辆,但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法院给予进行撤销的判决。而双倍赔偿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主体是,一方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一方是从事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郑先生属于个人出售行为,本案里没有证据证实郑先生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说没有适用于消法,而适用于《合同法》进行的判决撤销。涉案车辆,如果是张女士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卖家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示“水淹车”,完全有可能判其双倍赔偿。

  记者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获悉,绝大多数水淹车都是通过“个人”渠道销售,一般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出面参与交易。

  这一来,从事水淹车翻新修复、再混同二手车出售,将严重隐患车推向社会,捞取不义之财,就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压力。

  ●他山之石

  车辆泡水,全世界十分常见。我国对于“水淹车”的监管,尚处于空白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汽车消费成熟国家的经验。

  美国很多州政府要求,“水淹车”出售前,必须“亮明身份”,否则车主的行为将构成欺诈罪。美国《联邦公平交易法》规定,二手车出售者,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详细信息、以往的故障历史,并对售后提供保障;否则,将面临高达1.1万美元的罚款。各保险公司要开放数据库供人们查询,以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水淹车”。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条文规定,保险公司认定 “全损”或“报废”的车辆必须在档案中注明,残值车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否修复,都要在档案中记录其真实身份。

  欧洲不同国家对残值车的法规也各不相同。德国要求“水淹车”等残值车交易,必须通过严格的车检才能够继续上路行驶。法国、英国等的情况类似,因此很多残值车只能被销往检测相对宽松的东欧国家。

  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2008年颁布的一项规定就要求,经销商在出售二手车时需提供包含多达21项车辆信息的标签,包括前任车主、车辆生产日期、车架号、使用年限、经销商、出售日期等。不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者,将被处以10万泰铢的罚款。 (李方)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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