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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续集: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将修改

2013年08月29日 10: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媒体和消费者对于“进口车暴利”的关注还在持续发酵。继发改委把反垄断瞄准汽车行业后,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答记者问时也公开表态,随着汽车投诉案例的增多,商务部正在积极研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

  “2005年发布的《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沈丹阳表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健康发展。”

  沈丹阳认为,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形。“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沈丹阳的表态,表明进口车价格虚高确实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继黄金、奶粉之后,发改委将把汽车作为下一个反垄断的目标。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第九条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有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发改委负责制定政策和方向,商务部负责交易秩序,工商总局就是执法。按照分工,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审查。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自去年开始,汽车流通协会就已配合发改委对汽车行业是否存在垄断问题进行调查,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讨论组,不定期地向发改委提交调查的阶段性报告。然而,近日记者再次就此问题采访他时,他却以“问题过于敏感”拒绝再次对此表态。

  罗磊告诉记者,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车企是否对经销商规定了最低零售价,而非针对进口车利润过高的问题。进口车定高价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垄断。而这,与沈丹阳的表态不谋而合。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这也就意味着,汽车供应商对终端流通环节的经销商有着直接的制约。

  事实上,早在2008年,就多次传出《办法》将修改,却迟迟没有下文。这些年来,不少业内人士都呼吁,《办法》的“独家授权并经销”是垄断的由头,总经销商强化了其品牌垄断地位,对进口车进行定价和限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得暴利,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目前进口车市场的竞争,主要是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而在同一品牌体系内,充分的竞争或将遭到来自总经销商的处罚,所以这种规定其实抑制了市场自由发展,造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垄断。”

  在这种情况下,在进口车价格居高不下被媒体充分曝光后,商务部终于下定决心要对《办法》开刀。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办法》,首先在汽车流通领域应该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用独家代理的“令牌”鼓励垄断。其次,应该鼓励平行进口,允许有条件的进口车商从国外汽车企业或者授权经销商处直接进口汽车,打破总经销商的进口渠道垄断行为,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长期跟踪经销商发展的新浪汽车全国业务部主任李颜伟表示,《办法》修改的话,首先应该规定厂家不能对经销商收取建店保证金;其次,厂商不可采用销售补贴方式,变相限制经销商把车销售到外地;允许经销商建立二级销售店;厂家和经销商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可以对经销商进行打压等。

  资深汽车分析师贾新光甚至认为,我国市场经过多年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不再需要《办法》。“这个办法并没有为汽车市场带来什么好的作用。从目前的汽车市场来看,最主要的就是汽车厂家做好安全节能、环保,在汽车销售方面,管好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三包’即可。”(记者 黄少华)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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