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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厂商“三包”与国家“三包”等同吗?

2013年09月11日 08: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应10月份实施的“汽车三包”似乎有望在9月份就落到实处。上周,更多重量级企业纷纷宣布提前施行“汽车三包”,比如大众汽车、福特汽车、上海通用等。而在这之前,北汽、奇瑞、长安马自达等众多汽车企业已宣布先于国家“汽车三包”的实行日期,提前让消费者享受“汽车三包”的“红利”。那么,企业的“汽车三包”等同于国家的“汽车三包”吗?在10月1日前购买这些提前宣布“汽车三包”的企业的产品,就能享受与国家“汽车三包”相同的权益吗?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就以上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车时代汽车技术研究院汽车服务专家修正老师。

  修老师认为,汽车厂家提前实施的“汽车三包”和国家的法规“汽车三包”有很大区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程度、维权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汽车厂商发布的提前实施“汽车三包”是在原有保修基础上增加了包换和包退的服务承诺,“汽车三包”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汽车生产销售厂商,消费者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作为销售的4S店,本意上是愿意提供“汽车三包”服务的,因为厂商要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无疑可以给4S店带来经济效益。但是,消费者的车能否得到国家“汽车三包”的服务,还需要厂家同意,经销商没有决定权。如果他们之间相互推脱,质量问题迟迟解决不了的现象仍会存在。汽车厂商发布的“汽车三包”服务承诺中,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内容都是自己决定的,并不一定与国家“汽车三包”法规一致。有的甚至在多项具体内容上大打折扣,比如国家“汽车三包”规定了机油滤清器、蓄电池等13种易损零部件,质保期可以少于3年或6万公里,而有的厂商则把易损件扩大到了几十种。另外,由于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消费者投诉的对象是汽车厂商而非4S店,如需跨省区找厂商维权,消费者将付出很大的精力。而维权依据是“汽车三包”法规的上位法规,一般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当厂商和消费者不能就分歧达成调节时,就需要检验鉴定,这无疑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且,即使国家“汽车三包”法规实施后,现在购买车辆的消费者也不能用“汽车三包”法规维护自己权益,出现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争议时,地方质检部门也无法介入处理。

  不过,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汽车三包”是汽车服务法规,是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汽车厂商的“汽车三包”完全可以高于国家法规的“汽车三包”服务承诺。可以将“汽车三包”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汽车销售4S店,产生质量问题争议时,可投诉当地的县市级质检局,需要质量鉴定时,由质检局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核实诊断完成鉴定报告,这样就可以使消费者的维权更加快捷方便。因为“汽车三包”法规强制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地方质检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尽到义务者,可以做出进行停止侵权、罚金的处罚。产生质量问题争议的处理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汽车三包网上公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因此,建议那些宣布提前施行“汽车三包”服务承诺的厂商包括4S店,要尽到告知义务,比如厂商的“汽车三包”是否与国家“汽车三包”完全法规一致?如果有差别,是什么?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记者 李东颖)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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